(2017)沪0104民初2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355号原告: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兴,男。被告: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媛媛。原告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已退还部分货物并支付了剩余全部货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