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欢与刘忠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刘忠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799号原告:王欢,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忠秋,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刘忠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忠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忠秋的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对被告刘忠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伟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