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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李颖、王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李颖,王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被执行人:李颖、王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李颖、王恺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