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欢与代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欢,代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宁0381民初2448号原告:方欢,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山,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光成,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青铜峡市。原告方欢与被告代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80元【计算方法:88000元×4.75%×(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16日起算至2017年7月17日止】合计92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查明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经营红酒生意,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25日和2016年7月16日两次从原告处提货400件,被告于提货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合计欠款10.8万元,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万元,下剩8.6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代光成支付原告方欢货款8.6万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万元,至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方欢可就下剩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方欢放弃逾期付款利息418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方欢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原、被告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薛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元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