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寇丽岩与李显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寇丽岩,李显,贾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再2号原审原告:寇丽岩,男,1970年1月13日生,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跃先,男,1957年6月23日生,住磐石市。原审被告:李显,男,1968年8月26日生,住磐石市。原审被告:贾莉荣,女,1972年9月27日生,住磐石市。原审原告寇丽岩与原审被告李显、贾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7)吉0284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审原告寇丽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寇丽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吉028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寇丽岩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由原审原告寇丽岩负担2,050.00元,退还原告寇丽岩2,050.00元。审 判 长  李文风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