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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三标与黄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三标,黄雪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1765号原告:周三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三标诉被告黄雪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若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