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行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鑫磊盛达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鑫磊盛达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147号原告北京市鑫磊盛达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638号。法定代表人余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89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解宝国,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鑫磊盛达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盛达石��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磊盛达石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鑫磊盛达石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鑫磊盛达石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鑫磊盛达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市鑫磊盛达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孟 强人民陪审员 胡 晓 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胡 佳 琦书 记 员 朱 英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