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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战文军与战文才、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文军,李有,战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1697号原告:战文军,男,1956年11月3日生,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春,吉林市农民法律援助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有,男,50岁,住磐石市。被告:战文才,男,1959年4月9日生,住磐石市。原告战文军与被告李有、战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文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战文才、李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战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有、战文才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4,166.00元,合计64,166.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李有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5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率为年息2分,于2017年4月25日还款,并由被告战文才承担保证责任。李有未提出答辩意见。战文才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李有、战文才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及借款数额,被告李有、战文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此借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磐石市河南街道办事处东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李有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2015年12月23日,被告李有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战文军借款5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率为年息2分,于2017年4月25日还款,并由战文才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李有、战文才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战文军与被告李有、战文才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有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战文才对此债务负有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故被告战文才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战文军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4,166.00元(50,000.00元×20%×1.4166年),合计64,166.00元二、被告战文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被告李有负担,被告战文才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风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