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唐德武与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德武,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德武,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卢崇军,该管理处主任。上诉人唐德武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唐德武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德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德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德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潆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姜淇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