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6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三和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市三和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154号原告: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9517706C。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期)**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朱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三和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931374。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南津关村*组。法定代表人: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湖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胡金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阔、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三和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因有中止诉讼的原因,本院决定中止诉讼。2017年9月10日,本案恢复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120元,减半收取计9560元。审 判 长  蒋少锋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