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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伟,曾用名潘明昌,男,1993年8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黄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成勇、石庆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潘伟逛至凯里市文化北路“和平鸽”网吧,趁被害人何某、庹亮亮睡着之际,将其二人分别放置于电脑桌上的黑色小米Not2手机一部、玫瑰金VIVOX7手机一部盗走。11时许,潘伟到大友庄路口将两部手机销赃得1200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被盗的黑色小米Not2手机价值2969元,庹亮亮被盗玫瑰金VIVOX7手机价值21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人民币661元、口罩一个,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何某、庹亮亮的陈述,被告人潘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光碟一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伟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潘伟非法所得6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潘伟退赔受害人何德鸿2969元;退赔受害人庹亮亮2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新红人民陪审员  金朝柄人民陪审员  杨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