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小东诉营山县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东,营山县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941号原告:任小东、男,生于1972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丹,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山县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东诉被告营山县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回对营山县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小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东撤诉。本案受理费930元,由原告任小东负担。审判员 陈洛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曲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