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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易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786号原告:易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康某,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易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易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