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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有信与徐水清、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有信,徐水清,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721号原告雷有信。被告徐水清。被告徐俊。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雷有信诉被告徐水清、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徐俊的身份信息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有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原告雷有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