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有信与徐水清、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有信,徐水清,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721号原告雷有信。被告徐水清。被告徐俊。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雷有信诉被告徐水清、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徐俊的身份信息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有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原告雷有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