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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39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岳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99号之五被执行人岳海军,男,汉族,1979年2月2日生,山西省太谷县人。关于被执行人岳海军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岳海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中太谷县中心营业所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全部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海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太谷县中心营业所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