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加存与平邑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存,平邑县人民政府,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8行初8号原告吴加存,男,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西张庄二村***号;孟现金,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西张庄二村***号;李长民,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西张庄二村***号;孟祥启,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西张庄二村***号;吴加香,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西张庄二村***号;李长兴,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西张庄二村***号;薛允海,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平邑镇西张庄二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邑县西环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包华,县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先,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庆军,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博,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平邑县农村信用社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存、孟现金、李长民、孟祥启、吴加香、李长兴、薛允海诉被告平邑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博土地行政批复一案。本院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指定我院继续审理,我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加存于2017年6月25日因病去世并火化,2017年10月11日七原告要求撤诉,原告吴加存之子吴艳利申请参加诉讼,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加存之子吴艳利要求参加诉讼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艳利撤回诉讼。审 判 长 张宗忠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鞠方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