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远华与冉春红、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华,冉春红,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268号原告:陈远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冉春红,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陈远华与被告冉春红、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远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远华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