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远华与冉春红、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华,冉春红,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268号原告:陈远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冉春红,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陈远华与被告冉春红、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远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远华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