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34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保康集团有限公司,陈宇攀,胡咪咪,应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4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09017。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69385-2。法定代表人陈宇攀。被执行人保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武永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50430。法定代表人应警辉。被执行人陈宇攀,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咪咪,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警辉,男,1988年9月8日出生,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众成门业有限公司、保康集团有限公司、陈宇攀、胡咪咪、应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保康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保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泉溪镇武永路150号[权证号码:06001033、06001034、06001035、06001036、06001037、06001084、06001085、06001086、06001087、06001088;土地证号:武国用(2007)第000616号、武国用(2007)第0034**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锦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