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8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庆荣、芦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荣,芦富江,马恩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214号之一申请人:刘庆荣,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芦富江,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马恩帅,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庆荣与被告芦富江、马恩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庆荣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25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芦富江银行存款1725000元。二、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亚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