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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3389张家港市金易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与王笃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易时代酒业有限公司,王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易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8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宋维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笃明,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易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笃明确认结欠张家港市金易时代酒业有限公司货款36400元,现张家港市金易时代酒业有限公司同意王笃明于2017年1月27日前给付6400元,王笃明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王笃明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由王笃明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5元,由王笃明负担。三、王笃明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纠葛。如王笃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张家港市金易时代酒业有限公司可按总金额36767.5元(货款36400元+诉讼费367.5元)扣除王笃明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已给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767.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笃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比亚迪汽车实施了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0元及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元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笃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笃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6900元,尚未执行到位29867.5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铜陵明珠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