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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朱许敏与黄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许敏,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079号原告:朱许敏,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峰,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安徽省人,住库尔勒市。原告朱许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资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原告在被告承包工地上刷防水涂料,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7万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定的住所地信息,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许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退还原告朱许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