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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祝勤、俞盈盈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勤,俞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勤,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盈盈,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祝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6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款项协商地为杭州市萧山区,该笔资金实际使用人为单某,本案实际被告应是单某,单某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