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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苏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执恢7号之一被执行人:苏小龙,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原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在广西钟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的(2006)贺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小龙依法履行缴纳所得赃款1640985.42元,但被执行人苏小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小龙所有位于梧州市西环路中段金盏里41号土地证号为梧国用(2004)第2**号土地��用权及房产证号为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查封。于2015年11月15日由广西旗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335800元。2016年1月5日本院委托广西瑞达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5月20日、6月17日进行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保留价为人民币854912元。本院遂裁定将之变卖。2016年12月6日被执行人苏小龙的妻子吴瑞卿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上述房屋享有50%的权属。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桂11执异2号执行裁定:支持吴瑞卿的异议请求。本院在对上述房屋变卖期间,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苏小龙的妻子吴瑞卿向本院提出申请,愿意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854912元的50%,即442474.5元受让属于苏小龙的房产。另查明,广西贺州市广润工贸公司为贺州市市物资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于2009年8月完成改制。关于执行款的接收问题,贺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复函本院由其接收。2017年9月11日,本院已将追缴赃款417437.5元直接上缴国库。同日将拍卖费5000元汇入广西瑞达拍卖有限公司,20037元评估费汇入广西旗开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至此,(2006)贺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继续追缴苏小龙所得赃款1640985.42元,已追缴417437.5元,尚欠1198510.92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小龙目前尚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苏小龙正在钟山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祚著审判员  杨桂明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