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建锡与被申请人朱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锡,朱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特33号申请人:朱建锡,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朱军,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代理人:付琼芳(系朱军母亲),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朱建锡与被申请人朱军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申请人朱建锡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建锡撤回申请。审判员 冯书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