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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邱泽利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泽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泽利,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泽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赣03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泽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邱泽利与胡某在萍乡学院附近的尚友网吧上网。次日凌晨二人想吸食毒品,于是二人来到邱泽利家(位于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白源管理处车轮下组28号),共同吸食了由邱泽利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胡某及其丰城的朋友(身份信息不详)想吸毒,胡某就打电话给邱泽利要其帮忙购买毒品,由胡某及其朋友共同出资200元人民币,邱泽利从萍乡市朝阳路一男子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拿到毒品后,三人一起到邱泽利家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3.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邱泽利、罗某、方某三人在麦克老狼KTV唱歌,邱泽利提议吸毒。后邱泽利、罗某离开KTV到邱泽利家中,吸食了邱泽利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次日凌晨,方某来到邱泽利家,三人即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罗某和方某在佐罗网吧上网,罗某联系邱泽利要其帮忙购买毒品,邱泽利即垫付200元人民币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当天23时许,邱泽利购毒后开车接方某和罗某到自己家中,罗某支付200元人民币给邱泽利,三人即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5.2017年2月13日晚22时许,胡某打电话给邱泽利要其帮忙购买毒品,邱泽利委托王金珉(身份信息不详)联系购买毒品一事,王金珉联系好后,胡某驾车载邱泽利和王金珉找到卖家,购买了200元人民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然后三人到邱泽利家,邱泽利和胡某二人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2017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侦查机关在萍乡市云之道宾馆1907房间将邱泽利抓获。被告人邱泽利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嫌疑人钟某的情况,并于2017年2月21日20时30分打电话将钟某约至萍乡市步行街南昌百货门口,使公安机关成功抓获钟某。钟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泽利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闽中证[2017]数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罗某、胡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户籍证明,关于邱泽利立功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邱泽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泽利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邱泽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从轻处罚。控辩双方的相关控辩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泽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邱泽利上诉提出其有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泽利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邱泽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邱泽利提出其有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邱泽利多次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毒品,原审判决对其立功情节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对邱泽利的量刑并不过重。上诉人邱泽利的上诉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宝华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黄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