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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金柱与靳颜秀、靳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柱,靳颜秀,靳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051号原告郭金柱,男,生于1969年3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颜秀,女,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靳永庆,男,生于1969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柱与被告靳颜秀、靳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靳颜秀、靳永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柱自愿撤回对被告靳颜秀、靳永庆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柱自愿撤回对被告靳颜秀、靳永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柱负担。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