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提斯柏海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提斯柏海事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2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25064。法定代表人:陈英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提斯柏海事有限公司(THISBEMARITIMECOLTD),住所地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北萨姆休斯顿林荫道东3663号I入口100室,船舶管理人洛林海运美国公司转交,邮编77032-3612(CareOfLaurinMaritimeAmericaInc,GatewayI,Suite100,3663,NSamHoustonParkwayE,HoustonTX77032-3612,USA)。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提斯柏海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提斯柏海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222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伊 鲁人民陪审员 陆美娟人民陪审员 丁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