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修海洋、修靖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海洋,修靖博,卢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修海洋,男,200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修某1(系修海洋之父),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修靖博,男,200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修某2(系修靖博之父),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小凯,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修海洋、修靖博与卢小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景雷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