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俊昆与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昆,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05号原告:李俊昆,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站西街。法定代表人:郑仁坤。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李俊昆与被告集安市春及参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俊昆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元,由李俊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