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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熊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494号原告:熊芳,女,仡佬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51667XM。负责人:王珣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本院受理了原告熊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熊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芳承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颂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