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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叶超与陕西金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强玉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超,陕西金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强玉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585号原告叶超,男。被告陕西金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强玉林,男。原告叶超与被告陕西金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强玉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叶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叶超负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