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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1863号原告:赵某1,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男孩,大儿子赵某2于2009年农历6月1日出生,二儿子赵宇洁于2014年农历12月17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过考虑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1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赵某2、赵宇洁均随原告赵某1生活,并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原告赵某1给付被告李某经济帮助款10000元。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