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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洪帅与李洪义、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帅,李洪义,刘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505号原告:李洪帅,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保定市东风东路六医院生活区。被告:李洪义,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通,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洪帅与被告李洪义、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李洪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洪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计993元,由李洪帅负担。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国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