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7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大槐树镇姚庄村溢茗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周晋国、闫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大槐树镇姚庄村溢茗门市部,张绿化,周晋国,闫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73号之五申请人:洪洞县大槐树镇姚庄村溢茗门市部申请人:张绿化,男性,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晋国,男性,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国富,男性,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4日生效的(2016)晋1024民初3073号判决,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闫国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国富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闫国富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国富存款37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樊丽琼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