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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申秧、蔡星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申秧,蔡星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杨申秧,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蔡星煌,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杨申秧与蔡星煌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蔡星煌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福伟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