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申秧、蔡星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申秧,蔡星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杨申秧,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蔡星煌,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杨申秧与蔡星煌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蔡星煌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福伟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