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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睿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439号原告: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美景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9347601U。法定代表人:蔡永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宗灿,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大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0263251J。法定代表人:丁国民。原告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元,已由原告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新科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佩君书记员  陈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