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朝执字第1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朝执字第12514号申请执行人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尚宝虎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09年朝民初字第15724号已于2010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尚宝虎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权利人于2010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20层A座2203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北京英大置业有限公司(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尚宝虎签订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A2203号房屋编号为0190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20层A座2203号不动产登记至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