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谌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91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谌超,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5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谌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7215.02元及利息,执行费1177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谌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要内容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志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