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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汪佳波与王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佳波,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汪佳波,男,汉族,2005年6月22日出生,现为袁寨乡大春文武学校学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2005年5月13日出生,现为袁寨乡大春文武学校学生,住正阳县。法定代理人:王信阳(系被执行人王凯之父),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汪佳波申请执行王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信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信阳之妻王霞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寨乡支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