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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与高庆明、孟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高庆明,孟庆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512号原告: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宝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志,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庆明。被告:孟庆梅,系高庆明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爱民,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诉被告高庆明、孟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