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与高庆明、孟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高庆明,孟庆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512号原告: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宝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志,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庆明。被告:孟庆梅,系高庆明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爱民,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诉被告高庆明、孟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普乐商贸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