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辖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东卫、李东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东卫,李东霞,张高峰,新乡市亨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东卫,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霞,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峰,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新乡市亨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新运物流园综合办公楼四五六层。法定代表人丁东卫。上诉人丁东卫、李东霞与被上诉人张高峰,原审被告新乡市亨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2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东卫、李东霞上诉称,无论本案适用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管辖确认原则,由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已将与本案相关连的张高峰诉丁卫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上诉人丁东卫、李东霞与被上诉人张高峰均同意将案件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诉讼,本院确定本案亦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2017)豫0702民初20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李中孝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