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真真与衣学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真真,衣学慧,河南南山府地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531号原告(反诉被告):马真真,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衣学慧,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第三人:河南南山府地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双湖大道南、镇政府以西双湖花苑9号楼3单元1-2层15。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系公司员工),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反诉被告)马真真与被告(反诉原告)衣学慧及第三人河南南山府地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反诉被告)马真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衣学慧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马真真的申请与被告(反诉原告)衣学慧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真真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衣学慧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真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为194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衣学慧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