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海良、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海良,赵红霞,刘许锋,杨晓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810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韩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系该行职员。被告:任海良,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赵红霞,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许锋,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杨晓伟,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良、赵红霞、刘许锋、杨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