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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守德与青海门源祁连山铜矿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德,青海门源祁连山铜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914号原告:韩守德,男,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桂琴,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统秀,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门源祁连山铜矿。法定代表人:蒋汉平,系该矿董事长。原告韩守德与被告青海门源祁连山铜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韩守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守德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守德撤诉。案件受理费740.62元免交。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生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