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六红与陈跃民、赵紫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红,陈跃民,赵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张六红,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跃民,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赵紫娟,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六红与被执行人陈跃民、赵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陈跃民人民币47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阳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