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万红与被执行人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红,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36号申请人杨万红,男。被执行人刘红军,男。申请人杨万红与被执行人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628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红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万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红军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红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红军因涉嫌诈骗已被富县公安局关押。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红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红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杨万红发现被执行人刘红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