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45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赣州市会昌县,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怡人民陪审员 刘忠顺人民陪审员 刘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慧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