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智雄与秦明星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雄,秦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高智雄,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高庚戌,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高智雄之子。被执行人:秦明星,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智雄与秦明星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已履行案件款10000元,对剩余的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