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博尼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邓菊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博尼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邓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博尼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惠祥。被执行人邓菊华,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8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592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用1018元及执行费304.0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青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