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兆勇与王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勇,王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986号原告:李兆勇,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武伟伟,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令,男,199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潍县中路2309号金域国际17层。原告李兆勇与被告王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邬铭旭 关注公众号“”